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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监护权分几种形式
监护权分为法定、指定与遗嘱监护。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自动确立;若法定监护人存疑,相关部门可指定监护人;父母可通过遗嘱预先指定监护人。这三种方式灵活应对不同情境,确保被监护人权益得到妥善保护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
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
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
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(二)兄、姐;
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
二、监护权的变更条件有哪些?
监护权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。其一,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,如因疾病、意外等导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。其二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,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,法院可判决变更。其三,被监护人愿随他人生活,且该方有监护能力,经协商或诉讼可变更。例如,父母离婚后,一方若存在虐待孩子等行为,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。又如,孩子随祖父母生活多年,祖父母具备监护能力且孩子愿意,也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监护权。总之,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,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监护权在不同情况下有哪些形式
监护权主
监护权主要分为法定监护、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形式。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监护关系。指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,由相关部门指定产生。遗嘱监护则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。这三种监护形式在不同情况下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